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市、县关于加强卫生行风建设及开展纠正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的要求,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卫生行业的法律法规及医护操作规程,做到学习教育有计划、有组织、有落实、有检查。
二、认真学习和执行卫生行业“九不准”纪律,共产党员要将学习两项《条例》结合起来,自觉的遵守行业纪律。
三、加强行风工作的领导,医院主要领导“一岗双责”,科主任是科室的责任人,也要在抓管理、抓业务的同时,抓行风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
四、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收费标准,不准乱收、多收及巧立名目分解收费,制定单病种最高限额收费项目。
五、建立合理用药、合理检查的分析通报制度;建立抗生素和抗肿瘤辅助药物的采购、使用通报制度。
六、加强医患的沟通,及时告知和耐心解答病人的病情、治疗方案、治疗风险、用药情况及住院费用等。
七、规范药品(器械)购销行为,坚决制止在购销中给予回扣等违法行为。
1.要成立药品(药械)采购领导班子,由院领导、纪检监察、财务、药剂、设备及临床科负责人代表等有关人员组成。
2.各科室用药,要制定采购计划,确定采购品种,按照相关制度要求由药剂科负责采购,其它科室不得介入药品购销活动。购买新药必须经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定,严禁医务人员私自卖药给病人,不得要求病人到指定的药店购药。
3.设备及特殊医用耗材的采购按《非药品采购控制程序》和《关于加强医院资产管理的决定》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4.采供双方要公开签订购销合的协议,明确折扣比率、折扣方式和付款方式。不得采取现金折扣,实物赠送等变相折扣方式,让利应说明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格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方式。
5.加强对供货商(医药代表及器械代表)的管理,按一登记二承诺三接待四确定的办法,即凡是来院谈生意的代表,一律要登记厂家(资质说明)及代表身份证;要求代表同药剂科和采购中心书面承诺不准请客吃饭、不准送礼物等规定;新药由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专家讨论确定,设备及特殊医用耗材由资产管理委员讨论决定,纪检监察介入。
6.严禁以“处方提成”的形式进行药品促销,医疗药剂人员,信息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向药品经营单位销售人员提供某种药品的使用处方量(统方)及相关销售数据,以“处方提成”的方式收 受回扣,凡违反规定的取消购销合同。
八、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加强管理,提高素质,做到方便群众,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减轻病人不必要的负担。要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坚决打击收受药品回扣的违法行为,医师在执业中有违规行为,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十款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